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3650号
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14088646。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湖,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4号(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5509390P。
法定代表人:刘继,经理。
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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