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04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 委托代理人:崔淑兰,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9210011763823。 地址:阜蒙县南环路22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5509390P。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4号(10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200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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