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05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系阜新市细河区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5509390P。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4号(10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200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女,195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