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02民初312号
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西街17-4号(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利鑫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额1,312,440.00元减少至5万元,并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2.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减少诉讼请求1,262,440元,退还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费15,562.00元(16,612.00元-1050.00元=15,562.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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