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23执790号
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执889号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依职权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四台,因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2021)辽0123执88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已经支付出账的1280000元案款达成还款协议,沈阳某某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优先履行1280000元案款,现将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执889号罚款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