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彬,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冯家记。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