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良美化妆品包装配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恢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
被执行人:中山市良美化妆品包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86144-2。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
被执行人:朱国良,男,住台湾省台南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800000元及逾期支付4倍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6006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0)中二法执字第1445号,于2012年9月19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09)中二法执字第4397号案件于2020年6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朱国良名下位于中山市××镇××工业园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本案轮候查封。因你方未提供该工业用地基础工程的打桩记录、报建批复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以及已做工程的图纸、工程概算等材料,导致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基础工程的价格无法评估,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基础工程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经向各主要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车辆管理及不动产管理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国良、中山市良美化妆品包装配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冯文俊
执行员  吴锦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