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3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贾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