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现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581,088.61元。执行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凤冈县茶圣路岭秀郡7号楼1-1、1-2、1-3、1-4、1-5、1-6、1-7、1-8、1-9、1-10、1-11、2-1、2-2、2-3、2-4、2-5、2-6、2-7、2-8、2-9、2-10、2-11、3-1、3-2、3-3、3-4、3-5、3-6、3-7、3-8、3-9、3-10、3-11号三十三套商业用房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以流拍价13,585,482.8元以物抵债给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现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给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凤冈县茶圣路岭秀郡7号楼1-1、1-2、1-3、1-4、1-5、1-6、1-7、1-8、1-9、1-10、1-11、2-1、2-2、2-3、2-4、2-5、2-6、2-7、2-8、2-9、2-10、2-11、3-1、3-2、3-3、3-4、3-5、3-6、3-7、3-8、3-9、3-10、3-11号三十三套商业用房作价13,585,482.8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上述价格接受以物抵债。对未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2090号案件的执行。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冉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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