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30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群,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10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00元、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粤房地预登清字第0××9号),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得款2054610元,本案分得款项478131元(包括本金306466元、利息163945元、评估费7720元)。另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房屋,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得款3011777元,本案分得款项595534元(包括本金583534元、诉讼费12000元)。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3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 振 东
审判员 黄 金 荣
审判员 黄 绮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彭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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