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负责人:刘宗荣,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4882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88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该案在诉讼保全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因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现正在破产重整,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后予以执行。
3、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48820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王朝阳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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