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3民初3232号 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滨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434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87.80元,减半收取122693.90元,由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