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9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20号208号。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瞳路2-1号四单元207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37435.72元及利息等,执行费87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及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37435.72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