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370号
原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增,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