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432号
原告段**,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里增,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4107179019,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1707室。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段**与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段**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