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36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增,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方正三好街18号1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埜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