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261号
原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1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