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36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方正三好街18号1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龙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