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2号
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双街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城内欣苑东区综合楼1-1-901。
负责人:**果,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6元,由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