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37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神头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双街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涉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0×××61)存款100万元。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7)津011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后,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款项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邯郸市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