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634号
原告:四川省浪泊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君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8630826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武昌路北段19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5231231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浪泊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浪泊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7元,由原告四川省浪泊湾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