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执监2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111-3。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裕国星园A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7号,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辽阳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7号,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阳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002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原案号(2023)辽1002执1227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执行较为适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白塔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杨 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