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20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牛区益恒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广元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覃波。
被申请人:四川省庆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牛区益恒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申请人广元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庆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12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庆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26314元的财产。金牛区益恒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元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庆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牛区益恒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庆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26314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皇传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