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1649号
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
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永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蒲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