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北毛村。
法定代表人:孙吉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350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边德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