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北毛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09月22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与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81民初1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德斌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贾志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