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381民初10678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城市毛祁镇北毛村。
法定代表人:孙吉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孙吉涛,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吉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
经查,2014年8月28日被告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兴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海城市兴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月息为12‰,同日海城市兴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给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后因海城市兴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销,将其对被告的2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11月末一次性偿还原告**200万元,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利息。
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吉涛于2021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200万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艳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