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81执恢12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106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