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16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5元、减半收取3157.50元,由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文彬
法官助理 伍春枚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