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某某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栋1**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文化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谭 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