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963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门**茂林**。 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碧水****/div>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