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963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门**茂林**。
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碧水****/div>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