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4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小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告: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河路万达广场晶座A26-13。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开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