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750号
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文菠、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蒋兴德、朱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21)川0823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040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川0823执54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前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案件受理费,本院遂对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做相关抵扣,不再退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