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773号
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21)川082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3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川0823执54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3900.00元。本院已做相关抵扣,对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退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