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541号
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川082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33900.00元,被执行人***、***对前述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抵押保证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后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1)川082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