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异8号
申请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42BX029。
法定代表人:杨华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680422679Y。
法定代表人:贾彦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蒋文菠,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依法受让取得本案所涉债权为由,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823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于2021年4月14日前偿还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被告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川0823执536号。
另查明:申请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5日,其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即(2021)川0823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2月17日在广元日报第二版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告知有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宜,载明由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方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内容亦表明其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