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0823执恢210号
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瑞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和抵押保证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后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1)川0823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