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1224民初1209号
原告昌图县华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图县华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铁岭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柏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及商砼结算确认单为凭,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买卖事实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尾欠商砼款123134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买卖合同没有异议,对结算单有异议。确认单系双方财务人员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位于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东泰幸福城小区二期工程。2020年4月15日,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赊购商砼,双方约定价格后,原告便开始陆续往该小区工地运送商砼,直至2020年8月31日,双方核算,商砼款总计1751527.5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520178元,尚欠原告商砼款1231349.50元,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商砼结算确认单,原告为被告出具了相应款项的发票。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铁岭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昌图县华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余欠商砼款1231349.50元。
如果被告铁岭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1元,由被告铁岭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子明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