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045号
原告:**顶,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坝文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顶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