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坝文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