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4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德阳市区九龙江路69号门窗加工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文静,经理。
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
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
法定代表人:段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小浪。
被告:***,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将设施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底受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请在该项目从事设备安装、资料管理等。期间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资8000元。2018年2月14日经结算,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工资12000元。由于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不付,原告向苍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和信访局投诉,经协调,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书面承诺代付所欠的所有人工工资。至今,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已按其承诺支付了绝大多数工人工资,但却对原告等人的工资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予支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的人工工资,并支付资金利息,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在欠付工程款的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异议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工人;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用工合同关系。为此,苍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四川华美天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涉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苍溪县行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苍溪县行政辖区内,且本案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苍溪县,故苍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苍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