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64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开县和谦镇双河村8组25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房C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GKK57。
法定代表人:陈瑞龙。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34Q。
法定代表人:赵小浪。
被告:广东广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路中成路300号大院自编(1)7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04630J。
法定代表人:邱文丰。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190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