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4809号
原告:广东浩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99号2号楼5楼511之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08159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34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浩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其已经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签订协议化解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浩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7元,由原告广东浩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