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516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398号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