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516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398号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