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集安市旅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民终128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家街道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3001号。
负责人:初延慧,局长。
诉讼代理人:付心岩,男,1990年3月3日生,满族,该单位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旅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方会云,经理。
上诉人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集安市旅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数额计算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龙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