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亚军,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阳大森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阳大森农牧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因证据不足,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上诉人灯塔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