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81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地址:灯塔市铧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70933443W。
被执行人: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灯塔市兆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084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天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1959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辽阳天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