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81民初364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0848R。
法定代表人:赵万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集龙诉被告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