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
上诉人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灯塔市鹏辉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予查清,应追加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以及辽阳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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