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1)辽1004民初655号
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与灯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审判团队。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姜延庆,合议成员高树良、李成玉组成。书记员由王冰担任。 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举证通知书一份
审 判 长  姜延庆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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